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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来:宗教团体在当前社会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作者: 张远来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2年10月10日 0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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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既可以成为净化社会空气、构建社会道德、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积极力量,也可以成为污染社会信仰、腐化社会良知、造成社会动荡的消极因素。

有什么样的宗教就有什么样的文化,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正如历史学家汤因比所言:“宗教是文化的本质,文化是宗教的表现”。宗教之于社会是根本性的影响。可见,做好宗教事务的社会化管理之重要。本文就尝试从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的角度,浅谈在当前形势下,宗教团体如何更好地参与宗教事务的管理,并在管理中提升宗教团体内部的民主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宗教团体是宗教管理的主体力量

宗教团体是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的桥梁。宗教团体应作为社会与宗教,宗教徒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在宗教事务的管理中起到主导性的作用。

宗教组织作为社会团体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管,这是普世价值之共识,在任何一个法制社会皆是如此。社会的监管是指对宗教组织作为其社会特殊公共组织之身份的社会化管理。但对宗教自身的宗教性活动、组织及发展运作,应当交由能代表宗教信众(组织),并由宗教组织自己产生的宗教团体管理。宗教本身有自我净化和不断完善的功能,在长达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宗教自身已经建立了一套系统的与社会共融共处的宗教文化及管理体制和理念,可以依照自身的信仰特点进行自我管理。宗教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社会选择的结果,因此,宗教本身就具有强烈的社会性,也是组成社会的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信教群众有关宗教方面的工作应该交由宗教团体自身,依照其宗教的教理教规进行牧养和管理。宗教团体是宗教管理的主体力量。宗教部门对宗教内部事务“没有管理的管理”就是最好的管理。实际上,很多被官方承认的宗教团体之所以不能代表宗教,甚至在宗教团体和宗教信众之间存在极大张力,就是因为其不是在宗教组织中民主推选和不太符合宗教自身规律中产生的结果。如果我们人为地试图打破宗教自身的规律,去干涉宗教内部的,非社会部分的宗教性的事务,就需要为此担负沉重的行政成本,造成彼此的张力,得不偿失,而且根本没有必要。宗教组织必须学会适应社会,否则它便会失去社会基础,而遭淘汰。同样,宗教管理也需要去尊重和适应宗教自身的规律,引导而非干涉。让宗教去管理宗教,让宗教组织作为社会成员的身份,接受社会化的法制管理,让宗教团体成为社会与宗教的桥梁。

二、宗教市场化管理是宗教管理的根本

现有的宗教政策基本是沿用了60年前的宗教管理思路。这种管理思路的确立有其特定的时代政治和社会背景。如今,市场化的今天,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套用60年前的宗教管理思路,已经显得跟不上社会和宗教发展的趋势。从某种角度看,不仅经济可以市场化,宗教管理也可以市场化。市场化是指以“市场”作为解决宗教问题的手段。让宗教管好宗教,把不同宗教和宗教内部派别放在平等的社会团体的位置,进行社会化的依法管理和监督。把宗教管理放归宗教市场进行管理,是宗教事务管理的根本,也是符合宗教发展规律的根本管理之道。

1、宗教是市场,宗教市场化管理是宗教管理的根本

从某种角度看,宗教也是市场!它具备市场化的一般特征,如竞争、社会性、精神性需求等特征,它们互相依存、相互制约,共同作用于社会。社会是宗教团体的立身之本,也是宗教的发展资源,同时,宗教也是社会的有生资源。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就要把宗教放归宗教市场,一视同仁,取消特权和限制,让宗教组织在自由而有序的市场竞争中自然发展或消亡。“敌我”划分和“特权”关照是造成宗教市场混乱的根本原因。社会化、市场化的宗教事务管理,是依法取缔一切非法宗教活动,依法保障宗教在符合人类普世价值和人类互利平等的基本原则下的所有合法宗教事务活动。推进宗教管理社会化,建立“宗教团体+社会监管+宗教管理部门(也许是作为统战部门的一部分)+街道(地方政府)”等多位一体的社会化管理体系。把一切宗教组织作为社会团体依法监管,合法的一概承认其法人身份,非法的坚决依法取缔。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理有据,有情有法。

2、依法管理是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的根本

法之设立是为了保障个体人的权益不被外力侵害,同时保障群体社会的安宁与平衡。法是在充分保证人之权益的基础上,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或是国与国间权利义务的制度。宗教作为社会群体同样需要有符合其身份的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社会的法制管理。宗教事务的社会化管理要依法办事。认真学习、深入掌握《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照相关宗教政策方针,适应社会习惯地做好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在没有出台具体的宗教法以前,我们可以依旧既有的宪法、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参照社会团体的一般性准则,进行社会化的法制管理。宗教团体和宗教管理部门,特别是宗教团体负责人和信众之间,需要建立相互之间平民化、常规性的沟通渠道,深入信众,了解宗教的发展状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探索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有效方法。说白了,宗教团体的负责人要能代表信众和信众利益,宗教团体才能成为沟通社会与教会的桥梁。在宗教事务日常管理中,注重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教职人员教务评议制度等制度,努力养成宗教的契约精神——按章办事,依法办教。

3、尊重宗教发展的规律,满足宗教生活的刚性需求

宗教生活,或者叫做宗教活动是宗教徒生活的一部分。宗教事务的社会化管理,需要尊重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满足宗教生活的刚性需求。宗教团体作为宗教信众组织与社会及政府的桥梁,要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反映宗教信众宗教生活的刚性需求和信众的要求与心声,从而建立良好的宗教信徒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保障宗教市场的和谐有序。政府相关部门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要求,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登记、监管、年审等工作。

4、宗教团体要积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基本要求,宗教团体要努力培养一支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团队,以给信众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任人唯才,任人惟德。建立起良好的人才培养和任用机制,尽可能提高教职人员的生活待遇,解决教职人员客观生活困难。建立领导岗位轮值机制,让人人有机会,人人能参与,人人受重视。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和鼓励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有关宗教知识的学习和深造,通过与相关高校的合作,给教职人员更多学习和深造的机会,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爱教教职人员。提高他们的宗教学识和政治觉悟,从而适应新形势下宗教教务工作的需要。

5、完善宗教政教体制建设

宗教组织的政教体制如同一栋建筑的框架,直接决定这宗教组织参与社会的形态、身份和形式。同样的一个宗教,同样的一本宗教经典却能造就出完全不同的宗教组织的社会功能,其背后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其政教体制的不同。宗教的政教体制的性质就决定了其在社会中的角色,是积极的稳定因素,还是消极的矛盾根源,完全取决于宗教的政教体制。因此,宗教团体要立足本教的教规教义、信仰传统和文化特色,并要正确领会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建立起一套完整而健全的宗教政教体制。

6、宗教社会化管理是引导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

宗教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宗教具有明显的群体性和社会性。宗教活动不仅是个人的信仰问题,也是社会性活动。宗教组织不仅是一群宗教徒的宗教活动组织方式,也是社会组织。因此,对宗教组织的宗教事务管理只有放归市场化,社会化管理,才能真正引导宗教组织与社会相适应。如果我们把宗教组织囚禁在其宗教的院墙里,它就永远无法真正地与社会相适应。社会化管理的前提是把宗教组织当作社会团体,在尊重宗教的教义教规的前提下(现有中国的各大宗教教义教规都具有人类价值的普适性,因此,现有中国宗教不存在宗教与人性的不适应),接受社会的依法管理。社会化管理可以化解诸多宗教矛盾,是把宗教放归了一个适合它的地位和角色——作为平等的社会群体,在正确的定位中接受管理。(定位对了,管理也就容易了)。不同的宗教组织都可以在社会这个大家庭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共融共生。

三、在管理中完善,在完善中管理

——宗教团体的自身健康是其参与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前提保障

完善的宗教团体的建制,实现宗教团体内部的民主管理,是宗教团体有能力参与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前提。而宗教团体又可以在参与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中不断完善自己的民主管理的建制。宗教团体有机会参与宗教事务的社会化管理,不仅是对一个形式责任和义务的过程,也是一个学习管理和自我管理的过程。实践也证明,一个优秀的宗教团体可以解决诸多的宗教矛盾,并能制造出良好的宗教氛围,引导宗教参与社会慈善,净化一方社会空气,抵制异端邪说,甚至能为地方政府的慈惠工作等分忧解难。相反,宗教团体也能成为宗教管理中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很多地方的宗教矛盾恰恰是宗教团体的内部矛盾造成的。因此,做好宗教团体自身建设,是宗教团体能以参与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前提和保障。

如何在参与宗教事务的社会化管理中完善自己,如何在不断完善中参与管理,或许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1、建立符合信仰与国情的宗教团体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一个团体发展的蓝图和运作的规则。没有规章制度,宗教团体就成了没有方向,毫无章法的烂摊子。

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之建立首先要符合其宗教的基本信仰。宗教就是宗教。宗教能够在一个社会安身立命,是因为在其基本的教义和数千年的发展传承中,其实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人类普适性价值的信仰体系,及其符合基本人性的管理理念。新形势下,我们的时代变了,但信仰历久弥新。宗教信仰往往还是社会世俗化有效的抑制力量,是思想的保鲜剂。我们不可为了迎合潮流文化而牺牲宗教信仰的普世价值和永恒真理。因此,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首先要具有宗教性。

其次,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建立,还需要符合宗教团体安身立命的社会与国情。中国是一个特殊的国家,有着近五千年的文明史。现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形态都具有自己非常独特的个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符合中国文化与政治的国情。规章制度不是永恒真理,它具有时代性,是需要在群体的共识中与时俱进,不断改变的。规章制度是服务于人,而非让人服务于规章制度。

第三、还需要具备先进性,即能引领宗教组织积极向上,建立具有时代前瞻性的发展方向。为什么社会常常会兴起堕落的潮流而腐蚀社会,就是因为本该积极的思想和信仰没能主动建立具有前瞻性的社会异象,引领社会大众前进的步伐。潮流文化和世俗化从某种角度看,恰恰是是因为信仰缺失的结果。因此,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应该具有时代性和前瞻性。以让其成为引领社会积极向上的健康动力。完善宗教团体内部的民主管理,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让其成为宗教团体设立与运作的规范。

2、建立教内民主选举机制

宗教团体是宗教信众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因此,宗教团体必须要能正确领会国家的宗教政策,同时,它还需要产生于信教群众,是信教群众认可的代表。只有产生于宗教信众,它才能取信于信众,才能代表信众。如果是信众在宗教团体之产生中被代表了,就会在信众与宗教团体及政府之间产生本该避免的张力。说白了,没有糟糕的人民,只有不会管理人民的领导和糟糕的制度。信仰造就了体制,体制也影响着信仰。有着上千年历史的宗教,其能在社会发展成为今天的宗教组织,是具有其一定存在条件的——即,宗教具有其自我完善和调节的能力。因此,宗教组织需要适应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更要学会适应宗教规律。我们可以信任宗教内部是可以进行民主选举的,我们需要帮助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学会运用当今社会学意义上的管理知识,帮助教会组织建立起内部的符合社会价值的民主选举机制。而且,我们也可以放心地确信,现有的中国宗教其教义教规,都于中国的文化与制度,与人类的普适性价值没有根本冲突,因此,民主选举的符合宗教信仰精神的宗教团体,也一定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规律。

3、建立一整套符合社会团体监管机制的宗教团体监管年审制度

宗教组织和团体既然属于社会团体的一部分,它就应当以社会团体的身份接受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年审和管理。宗教的社会化管理,是把宗教放归宗教市场,接受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管理。

同时,在宗教团体内部,它需要建立一整套自我监督和审查的机制。保障个体的权益,在相互制约中让宗教团体发挥主动作用。让宗教团体成为宗教组织的经理人和信众的权益保障的维护者。没有监管的团体,没有约束的权利,必然产生不可根治的腐败。因此,宗教团体首先要产生于宗教信众,代表宗教信众的利益,并且接受宗教信众的监管。同时,宗教团体还要以社团的身份接受政府的监管,监管是宗教团体能以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4、宗教教职人员团队建设

宗教教职人员团队建设是宗教团体发展的关键因素。教职人员是决定宗教发展方向的关键环节,也是目前基督教的薄弱环节。这并不代表基督教的发展后继无人,而是我们缺少一套让人才成
宗教教职人员团队建设必须遵循三个基本的管理学规律,才能让其健康发展:

第一、选拔与培养

教职人员产生与信众,教会在要培养的教职人员中需要遵循宗教本身的规律,按照宗教自身教义教规的要求,选拔合适的人才,加以培养。

对在职教职人员,宗教团体还需要有再培训的规划,给予宗教教职人员按才干深造的机会。

第二、人才任用

教牧人员优秀,教会文化就会优秀。但我们需要有培养其优秀的土壤。没有培养优秀的土壤,雄狮也会在囚笼里变成懒猫。无休止的劳作就是耗尽传道人的囚笼,压抑的宗教管理氛围就是让禾苗枯黄的荒土。任用机制对教职人员往往比选拔和培训更加重要。其基本的思路是让人才得到其发挥恩赐的途径,任人唯才,把正确的人,放在正确的岗位上。

第三、考核奖惩机制

建立公道而公开地对教职人员进行考核、激励和惩罚机制。让才干得以发挥,让人才得以重用,让偷懒的行为被惩罚,让教职人员在危机意识中学习和上进。

宗教是决定社会稳定、道德与进步与否的重要力量。宗教也是一种可塑性较强的社会力量,科学的管理将是宗教发挥其导向性作用的关键因素。宗教团体是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的主体力量,提升宗教团体内部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是宗教走向市场化,社会化管理的关键所在。也是社会得以健康发展的精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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