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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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平:宗教发展及其社会救助模式

作者: 李向平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1年09月04日 16:00 |
宗教的社会救助,不应当局限于灾难的救助以及灾后的重建,不仅仅局限于钱财物质的捐助,它必然要涉及灾区民众的精神重建、认知重建与社会重建等重要方面。在这些灾后重建中,百废待兴,但以社会重建为重。因为一个稳定而诚信的“社会”重建,它们应当存在于国家和市场之外,同时也包含了信仰与认知的重建,并赋予它们以制度聚合的基础。所以,人们熟悉的各大宗教及其信仰体系,应当就是灾后社会重建的重要资源。
 
    然而,就目前中国宗教及其社会救助事业来看,其能建构的社会救助模式,大致有如下四种:1.救助式社会救助;2.指令式社会救助;3.交换式社会救助;4.特殊式社会救助。这就极大地制约了中国宗教的社会救助功能。
 
    实际上,宗教的社会公益事业,宗教的社会救助功能,应当是一种社会事业交往、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方式,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价值的共享方式。所以,它应当是公共慈善+心灵共建模式,既有心灵共建模式的功能建构,同时也是社会信仰的重建模式,应当具有专业化、团体化、社会化、理性化的各项特征。这也是当代中国宗教建设的必由之路。
 
    一、问题的提出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对话》节目邀请中美两国即将进入大学的高中生参与。其中,美国的12名高中生都是今年美国总统奖的获得者,国内的高中生也是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大学等著名大学录取的优秀学生。
 
    整个节目中的两个环节因为中美学生表现的强烈对比,令人震撼。在价值取向的考察中,主持人分别给出了智慧、权力、真理、金钱和美的选项,美国学生几乎惊人一致地选择了真理和智慧。他们有的这样解释,如果我拥有智慧,我掌握了真理,相应我就会拥有财富和其他东西。而中国高中生除了有一个选择了“美”之外,没有一个选择真理和智慧,有的选择了财富,有的选择了权力。[1]
 
  中国学生直奔权力和财富这样的结果,忽视了如何实现的过程,不去思索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我们文化中的官本位已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他们的观念,社会上对于金钱的过分热衷追逐深深地影响着他们。我们的孩子的选择清楚地映照出了我们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的一些劣根性。
 
  接下来的环节是制定对非洲贫困儿童的援助计划。首先由中国学生阐述。我们的孩子从中国悠久的历史入手,从歌颂丝绸之路、郑和下西洋,到吟咏茶马古道,然后有人弹古筝,有人弹钢琴,有人吹箫,三个女生大合唱,一人一句,一会儿又是一个人深情地背诵,然后是大合唱。最后对非洲的援助计划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只说组织去非洲旅游,组织募捐,还去非洲建希望小学。整个感觉是一个大扫帚,后面拖个小尾巴。
 
  节目之中,有一个留美的华裔作家发问,你们募捐,要我掏钱出来,首先你的整个援助计划得打动我,我还要知道我的钱都花在什么地方,我捐出去的每分钱是不是都真正发挥作用了。我们的学生对于这样的问题面面相觑,谁也回答不出来。
 
  美国高中生的方案,则是从非洲目前的实际情况,从也许我们都想不到的非洲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食物、教育、饮用水、艾滋病、避孕等一些看起来很细小的实际问题入手,每一项,做什么,准备怎么做,甚至具体到每项的预算,而那些预算竟然准确到几元几分。每个人分工明确,又融成一个整体,整个计划拿来就可以进入实施阶段。
 
  与美国学生的成熟干练稳重不同,从节目表现的东西来看,中国学生完全与社会实际脱钩,眼光局限,而且欠缺整体意识,除了才艺展现,就是书本上的知识。经过这两个环节,使人无由地悲痛:当中国学生该展现出理想和精神的崇高的时候,他们要追逐金钱和权力;当中国学生该立足实际,脚踏实地解决问题的时候,他们又吟诗弄赋,在实际问题的外围不着边际地轻轻飘浮。
 
  从此节目,我们能够联系当代中国宗教及其社会公益服务模式的某些问题。我曾经认为,中国的宗教是“灾难宗教”,一旦灾难出现,人们就会想起了宗教。其次,宗教的公益社会服务,可以说是中国宗教进入社会的唯一机制,由此也限制了中国宗教的社会救助模式。
  
    二、社会救助就是社会重建
 
    一场突如其来的汶川地震大灾害,中国人基于对天地间最宝贵的生命的敬畏,开放了他们的家国结构,同时也开放了他们的信仰和宗教。
 
    细心的人应当已经发现,在地震灾区倒塌的无数房屋之中,有寺庙,也有教堂;在悼念死者和感谢生命重生的仪式中,也有烧香燃烛、双手合十、拜天叩地、两手划着十字架……的身影;即使是现在的救灾现场,不少的宗教组织、宗教基金会、宗教性社会组织,已在发挥着它们特有的灾害救助、社会服务功能,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他们之中,有佛教的和尚,有基督教的牧师,有伊斯兰教的兄弟。
 
    以救助人类苦难为信仰核心的各大宗教,面对着大灾难之中的生命信仰,它们无疑就是灾时救命、灾后重建的灵性资本和社会资本。它们面对灾难,当然要承当它们本来具有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发挥出它们为生民立命、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
 
    如果说,大灾中的生命救助主要是一种紧急救助行动的话,那么,灾后的社会重建则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社会过程。它更加需要社会的投入,需要社会的自主和自助,而不再局限于国家、军队、行政权力机构的指令式行动了。因此,为生民立命,在灾后社会重建的层面上,更需要无数个体生命的自愿集合,自发组织、自主自助。这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工程和漫长艰苦的社会建设过程,
 
    各种宗教组织,在这些救助行动之中,实际上就不局限于所谓宗教的信仰及其表达。它们为灾区民众提供的最基本功能,应当就是以生命信仰为核心的社会交往模式、组织整合行动。这些社会组织,虽然可以信佛、信基督教、信伊斯兰教的行动方式,把已经断裂了各种社会关系的人们再次聚合起来,进而为他们提供价值关怀和社会服务,共享生命高于一切的文化理念。其中,最重要的是,所有参加这种互动形式的民众,他们认识了,熟悉了,彼此交往了,能够作为兄弟姊妹在一起团契,分享共同的生活经历了。
 
    因此,这里讨论的所谓“社会重建”,就是作为人际关系的整合,是一切自我存续的人类群体,具有相对独立的行动领域,自身享有比较独特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甚至是一种制度聚合。这些宗教体系在为人类文明提供的各种信仰结构之中,本质上就已包涵有人们交往生存的共存关系和行动规范,并能为那些断裂了各种社会交往关系的灾民们提供一种固有的社会交往方式,进而以一种社会群体、文化团体的形式,来表达灾区民众对每一个个体生命的关怀。
 
    在此,各种宗教体系所具有的灵性资本和社会资本,就能建构为一种社会交往资源,以一种人际交往结构的形式存在,并且以社会资本的规范、信任、互动的形式来表达人们之间的相互关怀和生活自救。这一点,应当是灾区社会重建、重建灾区社会-文化网络关系的基本出发点。所以,灾后社会重建的关键问题,是灾区民众的社会交往关系的重建、人群社会信任方式的重建、价值观念的共享及其地方社会的再度认同。它们将决定灾后社会重建的范式、特征和向度。
 
    所以,当我们听到孩子们在废墟下面哭,我们也跟着哭,而为了把孩子从废墟中救出来,我们只能用手刨,恨不得每个人都变成千手观音的时候;当我们悼念失去生命的孩子、安慰孩子母亲的时候,变成了虔诚的孩子:妈妈,我在天堂里面很好;当我们看到人们出于爱心,一起行动,捐款捐物共享生命的尊严的时候;当我们看到人们在一起诵读经典,分享功德的时候,他们的功德就一定会为灾区众生回向,以一种社会群体的形式或生命共同体的结构,在从事社会结构的重建过程了。因此,禀赋有生命高于天、一方有难、八方相助的那颗赤诚之心,就会相应具有了人际交往、利益互动和信仰持守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基础了。
 
    因此,宗教作为一种社会交往结构的定义方式,实际上就已包含了社会重建的重大内涵。所以,我把它理解为讨论宗教与灾后社会重建问题的一个概念工具。这一概念,将强调人们对生命信仰结构、基层组织的重要性、人际互动关系的重建。更重要的是,它将把各种自愿组成的互助群体、社会团体视为灾区社会重建的重要基础之一,把认同于生命信仰的各种中国人,纳入一个能够生活自理、交往互动的生命共同体,从而使所有的灾区民众能够具有价值认同、社会归属之感,具有一种精神共享和彼此交往的社会关联,终而为灾区社会重建发挥多方面的功能。
  
    三、一般社会救助的三大模式
 
    国家一体,是中国人很喜欢使用的概念,“社会”的概念则意义模糊,甚至是一种最宽泛的表达。在家庭关系不稳定或者是家庭关系已经断裂的前提之下,国家就会显得特别的突出和强大。为此,地震灾后的社会重建,可能会首先面临着如何处理国家与社会、宗教与国家、宗教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从而是社会重建问题显得格外的严重,可能会呈现若干种不同的社会重建模式。经初步思考,我把它们归纳为三种最基本的重建模式。
  
    共享模式:即基于一个具有共享的核心价值和基本权利的道德社区,建构一种具有纵向关系的、人际交往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制度基础,把个人与更大的社会交往关系和交往模式联接起来,进而强调社会重建是一种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联系纽带的建构,一个社会的有序重建,重点在于社会成员的正常交往。
  
    专门化模式:强调社会建设是具有自身利益和动机的自主性个人进行自愿交换而形成的人际交往结构。它强调社会的形成,是社会分化、经济分工和领域分割等专业化的结果,是社会团体、法人团体、民间组织、NPO、NGO等层面的集合,是各种组织、制度、资源自由聚合的结果。它需要各类组织、领域专门化的建构,甚至是法律的支持。
  
    权力模式:这种模式主张,社会秩序是强制性的建构过程,同时也是通过一套权力关系予以实施的结果。为此,社会建设是通过个人身份、地位、权力和阶层的相互作用,并服务于社会重建者的利益。这种建构模式,亦可以称之为“行政渗透模式”。
  
    就目前地震灾区的现状而言,这三种模式都有可能在灾后社会重建层面具有一定的功能,特别是在聚合灾区亟需的社会资源层面各有所长。但是,值得指出的是,上述每一种社会重建模式都会具有它的不足和局限,因为它们之中的资源、利益结构,早已经决定了它们可能具有的行动原则和价值向度。
  
    共享模式的社会重建,它有可能在民间社会、草根信仰的建构方面提供很大的助益;专门化模式的社会重建,可能在建设以法人社团、社会团体为中心的公民社会中发挥特别的功能;权力模式的社会重建模式,则有可能形成一种资源集中、速度很快、行政特征非常明显的重建模式。诚然,也有可能,在具体的灾后重建过程中涌现出其他的重建模式;但更有可能的,是这三种重建模式的交叉和重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得益彰的重建模式,或许就是一种强政府、大社会、大政府、小社会或小政府、大社会的重建模式?!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在此三种重建模式之外,所有个人的力量都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社会重建,必须以社会参与的方式才能实现社会建设的本来目的,否则,重建起来的社会,可能就不是一个中国人期待、希望的和谐社会或公民社会了。
  
    这三大重建模式,将会给中国宗教提供一些参与灾后社会重建的固有路径和现成的方法。三种重建模式之中,宗教都将可能参与和提供自己的灵性资源和社会资本,但更有可能的是,各大宗教依然会致力于修桥铺路,作光作盐,慰问灾民。因为中国宗教基于自己的生命信仰而参与的社会服务和社会重建,往往是以光和盐的方式,功能发挥而形消骨立,甚至要隐匿自己固有的组织形态。
 
    四、中国宗教社会救助的可能性
  
    中国宗教最能实践的,就是灾难时期的社会救助及其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意义系统,亦可以称之为“信仰型社会组织” FBO(Faith-Based Organizations),则可以利用它们灵活的组织形式、活动具有自愿特点,充分发挥其他社会组织困难没有的社会功能,起到更加重要的社会自我服务功能。其中,它们包含了社会服务内涵和福利互助特征,而且这些宗教组织的价值取向,正好也适应了当代中国社会在意义选择层面从单一向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所以,中国宗教能够适时地进入社会,以其独特地意义系统、服务方式和民间组织,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社会自我服务,发挥出它们应有的社会协调功能。
  
    基于当代中国宗教进入社会的基本路径或准入机制,主要集中在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这一特征,故而本文以“宗教组织及其服务社会的认同模式”为题,着重于对中国当代宗教所从事的社会服务方式,讨论当代中国宗教在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路径等问题。
  
    在悠久的中国文化传统之中,公益慈善也同样具有深厚的历史积累,具有丰富的历史经验。为此,中国人常常把传统中国的公益慈善特征称之为“四大基石”或“四条腿”,这就是宗族公益慈善、社会公益慈善、政府公益慈善、宗教公益慈善。其中,政府公益慈善当然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公益慈善主体,但更加主要的公益慈善的事业主体却是宗族、宗教和社会各类组织。这些活动在宗族、宗教和社会各种领域中的公益慈善事业,往往能够真正进入社会、民众的需要之中,成为他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发挥出人际关系的协调、人群利益的再分配等重要功能。而在社会结构层面,它们却能够与国家政府联手互动,动员了整个社会的公益慈善资源。由此观之,中国社会的公益慈善资源的动员方式,常常是国家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共同合作,或者是国家政府为主导,或者是民间社会组织为主角。总之,这个公益慈善资源的动员过程及其资源的使用过程本身,实际上就已经在其中包含了丰富的社会协调和社会服务的内涵。
 
    就其中国宗教社会救助的社会意义而言,中国宗教本来就是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兴起和发展的一个内在因素。为此,当代中国的宗教界本身所固有的举办公益慈善事业的强烈愿望和积极要求,在国家政府目前尚无完备的社会公益资源的前提之下,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及其公共服务尚不发达的今天,宗教型的公益慈善事业,无疑是中国社会公益慈善的重要补充和积极力量。于是,每一次的社会公益活动,每一次的赈灾济困活动,每一项社会慈善的救助事业,中国宗教界及其相关组织都充分表现出充分的社会活力及其对于社会公益资源的动员能力。
 
    这种动员能力,尽管是局部的,但宗教本身就是一种组织资源,一种民间组织资源。它能够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网络,有效征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社会资源,并能把这些资源成功地运用于社会服务和社会协调之中,特别是运用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各项服务之中。显然,宗教组织能够在服务社会和协调社会人际关系的过程中,建构出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本和相应的社会认同模式。
  
    尤其是1990年代以来,宗教慈善公益团体的数量增多,宗教型慈善公益事业的迅速发展,社会服务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大,所提供的方法越来越正规化、专业化,已经作为一种社会服务类型而日益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同时,宗教类NGO与其他类型的NGO一起,它们作为与第一部门政府、第二部门市场企业一样重要的第三部门,构成了当代中国文明社会的第三种社会支柱。
  
    可以这样认为,中国宗教界所提供的社会服务,虽然目前还是处于所谓的“宗教慈善”阶段,但多数宗教团体已经转变为“宗教公益服务”,已经明确了如何发展“宗教福利和宗教社会工作”的方向,基本具备了宏观社会环境,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的时机、建构宗教型公益慈善资源的基础业已大致具备了。
 
    五、宗教类社会救助模式的若干特征
  
    此处提及的“社会”特征,指的是处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行动领域,也就是本文曾经讨论过的第三领域或第三部门,同时也属于当代中国人正在致力于打造的“社会建设”的领域。
  
    由于当前中国的宗教组织的社会性质大多被定性为社会团体、一种专业型的社会团体,所以,宗教作为一种具有NGO、NPO特征的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其社会性质的表达和社会功能的呈现,则首先就要以其组织制度作为载体。特别是那些信仰宗教的宗教信徒,他们拥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它们对宗教人士、特别是对宗教神职人员的信赖感,而他们共同参与宗教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也会使他们深深地获得一份社会团体地认同感和归属感,所以,宗教组织及其认同结构,应当就是当代中国的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在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体现社会协调功能的最大、最基本的社会资源,使其成为了中国宗教组织从事社会服务、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渠道。而这一过程,它们就已经充分体现了宗教组织本身所具备的社会救助功能,建构了比较深刻的社会服务关系。
  
    所以,宗教类的社会救助模式,首先就应当是具有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特征的社会行动,而不论这种行动是否具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组织作为基础,只要它们是自我组织的公益行动,它们就会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救助功能。特别是在当代中国社会之中,乡镇一级基本上没有民间自发性的公益慈善团体,这就更加使中国宗教各类组织得以在政府缺位、企业失灵的社会底层,充分发挥它们应有的社会救助功能。
  
    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变迁和建构过程中,这是一个正在建构、需要多方面资源集结之后才能养成的新领域。虽然中国宗教的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领域已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制度化和专业化,但是,它们既不是完全属于国家政府,但是也不完全属于民间社会。依其现有的结构,它应当同时包括了国家政府和民间社会这两大方面的影响因素。因此,中国宗教说具有的这一特征,大大地影响了中国宗教的社会救助行动及其社会服务模式。
  
    比如,中国宗教经常采用的“.救助式社会慈善”方式,实际上就是在发生了灾难、亟需救助的时候,才有可能呈现的宗教救助方式。这种方式的构成,常常会使人发生宗教就是灾难救助的时候记忆,构成了“灾难宗教”的习惯性思维。这种思维与判断方式,初看起来,似乎是在肯定宗教的社会救助功能,然而时间长了之后,它们却会削弱宗教的真正功能。灾时有宗教,平时无信仰。
 
  其次,是“指令式社会慈善”方式。这种社会救助方式,是上述“权力模式”的延伸。各个宗教的社会救助不是自治、自主的,而是出自于一种行政指标,钱物捐献的多少,往往不是依据被助对象的需要,而是依据权力管理和运作的需要。甚至在不同宗教之间,本土宗教的捐助可以多一些,外来宗教则应当少一些。近年来,就有所谓外来宗教的负责人抱怨他们的社会服务空间太小,比不上本土宗教的服务空间。相应的社会结果是,见诸于媒体的宗教服务成绩,常常就是接受行政指令而能够进行较多服务的宗教。
 
  再次,是“交换式社会慈善”。这种服务方式特别有意思。我把他们叫做宗教界的“爱心竞赛”。你捐100元,他最好就捐200元。比如,安徽一位僧人竞选佛教协会会长,仅因他在一次公益捐助活动捐了400元,而另外一位僧人捐了600元,结果他没能做成会长。类似这样的社会公益活动,还有不少,甚至在出任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方面,也常常要取决于这种爱心竞赛。
 
  第四,是“特殊式社会慈善”。这种社会救助或社会服务方式,这局限于各个宗教的信仰实践特征。因为各个宗教对教义及其信仰的理解与实践方式不一样,它们相对于不信教的其他公民而言,他们的信仰实践与社会服务方式总是一种特殊的形式,所以,在宗教式的社会服务层面,无论是哪一个宗教,最好就是强调他们的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公共性,而不能通过宗教的服务,同时进行宗教信仰的传布,进行宗教宣传和信仰引导。这样就会大大降低了宗教服务的公共性与社会性。
 
  上述一般性社会服务模式之中,共享的模式与专业的模式最为可取,也是宗教性社会服务模式的基本建构路径。而权力模式尽管功能最强,但目前中国宗教前三种服务模式的构成,这大多受此制约而成。此不得不引起关注和纠正。至于第四章服务模式,它的改进,则要依赖宗教服务的专业水准的提高,以及社会服务质量的社会共享意思,打通宗教信仰与社会信仰的共享结构。
 
  尽管如此,我依旧要讨论宗教的社会服务模式,视为一种“社会建设的行动单位”,而不把这个问题局限于精神和心灵的安慰与咨询,或者是局限于一些财物的捐助。我希望能够把财物的捐助行动与社会的重建整合起来,建构一种新的慈善理念——“社会慈善”,以区别于那种国家慈善和个人慈善行为,从而改变那种财物捐献式、残补型的公益慈善模式。这种社会慈善模式,整合了人力慈善、财物慈善等内容,同时致力于建构一种社会组织的或个人之间的直接交往,致力于信仰、宗教与中国社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文化-信仰体系之间的相互理解,进而建构为一种彼此认同、信仰互动的社会重建机制。为此,希望国家宗教的行政管理方面,能够为当代中国宗教进行以社会服务、社会建设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空间和平台,为宗教服务建构更多的公共性、社会性与专业性。
 
  诚然,就现有的宗教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而言,中国宗教界的努力,可以说是已经构成了一幅非常生动、富有意义的社会重建的象征结构。它们在贡献人类宗教的爱心,分享共同的生命资源,实践社会共同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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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前些日子,我给上海宗教界的领袖们讲课,也给出了这样一些问题。其中一部分宗教界领袖对此表示理解,并且说,如果做问卷的话,他们亦会做出同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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