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关于宗教事务的法律与法规”在北京圆满落幕。数十位法学界专家、教授与学者就“宗教与法治“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而坦率的探讨。此次为期一天的会议由北大法学院全国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与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共同举办。
会议由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教授主持,参会代表为来自各地高校的法学专家与教授,包括我们著名的法学家泰斗级人物郭道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全喜、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魏宏、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曹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芹、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守东、北京大学宪法学博士田飞龙等人。同时,会议还邀请了来自美国和欧洲共六位法律与宗教方面的专家来共同进行探讨。
基督时报网站同工亦现场参加了研讨会,并收集了一些学者的精彩发言片段的摘要,与读者分享:
郭道晖(著名法学家、原《中国法学》杂志社编辑):宗教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如果只是认为宗教是鸦片,或者宗教是西方势力的渗透,那么即使立法也是很难的,所以需要先改变对宗教的错误的认识。
我认为立《宗教法》应当叫做宗教自由保障法,因为如果只是一种宗教事务管理法,那虽然形式上合法了,但思想理念不符合宪法保障宗教自由的要求,只是把现在的条例上升到法律。宗教也可以说是弱势群体,我们有老年人保护法等等,应当有宗教自由保障法。
高全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看宪法第36条的内容总的原则是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在这个原则之下,有三点这一条存在的有待改进的内容。第一点是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问题上,宗教信仰是个精神层面的东西,法律是无法就精神作出规定的,具体是要体现在行为上面,那对于宗教信仰自由如何实践是不是需要更多规范和条款。第二点说到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那谁有权力和能力来界定什么是不正常的、什么是正常的。这里面的但述是不是必要,或者包含一种歧视性,这是有待讨论和改进的。第三点是“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是不是有“国别对待原则”,我觉得这里面也是有争议的。所以我觉得虽然很明确的说了保护,但是具体怎么落实和实践等等都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争议。
虽然第36条还没有得到具体的落实,但是从这30年来的发展来说,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还是体现一个进步的。如果说改革开放前的30年我们对宗教管理主要是靠党的文件,那改革开放之后这30年我们看到党治的色彩越来越淡化,法治的色彩越来越体现。虽然还不完善……我们还是主要以行政法规的管理模式,但现在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了。
另外,法治管理最核心的是关于宗教管理条款是否能够进入到司法领域,而不是在行政里面。一旦敞开了,用法治来管理宗教,那么如果信仰自由被侵犯了,法院是否可以按照宪法和相应的法规来平等的审判呢?如果真的做到这一步,那才是真正的做到了法治。
田飞龙(北京大学宪法学博士):我认为中国宪法36条本身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国家保留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认定,这个成为宪法依据。正常的概念显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实是个政治概念,所以在法律上很难获得合理的使用。这也是关于宪法修订的要点。
刘澎(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我们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提出立《宗教法》这个问题是基于一个很严肃的现实:这个事实是我们国家的宗教事务、或者政教关系的问题已经尖锐的摆在了我们面前:是用行政管制好还是法治的方法好。如果行政机构用行政管理的法好的话,那完全不用立法,如果不好的话,那需要用法治。你想立法还是不立法,不取决于主观意识,而是要看实践的效果。
曹培(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然会启动人们更多的精神要求,这也是改革开放之后宗教发展的原因之一。家庭教会需要一个合法的身份和场所,但是没有正式的政策。所以基层仍旧存在打压现象。需要尽快的改革当下的宗教制度。但这对领导者来说的确是个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现在的发展得益于邓小平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那现在解决这个宗教问题也是需要发挥这样的精神。
当下为什么出现家庭教会管理冲突这样的问题呢,那是因为有关部门出现一个思想的误区。很多执法人员是宗教盲,只能用传统的行政管制的。必须要学习宗教,有关部门的知识要更新了。
魏宏(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为什么要谈宗教政策,其实关键一个在于立法,另外一个关键在于执法。但是我个人感觉目前来讲最关键的是什么呢,因为立法需要一个政策,执法需要一个政策,所以如果关于宗教思路的政策理不清,无论是在立法和执法上都很难恰当处理好政教关系。
目前我们处于人治到法治的过度的阶段,目前各个领域都是人治和法治并存。虽然目前《宗教事务条例》有很多问题,但是如果我们思路对头,可以很好的使用。所以其实还是一个宗教政策的问题。
主要是应当调整我们五大宗教的格局,即建立一个多元图多分支多样式的能够相互制约的自我制约的一个宗教生态体系….这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有利于消除宗教极端主义。
马岭(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教授):宪法36条可以不改不动,只是具体的立法层次是保护宗教自由还是限制宗教自由要把握。我们不要想一劳永逸的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我们现在只是解决法律问题。
Cliff Wallance(原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首席法官):如果要实现和谐的话,一定要与宗教自由结合起来。宗教自由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建立和谐。
第一点是宗教自由的世俗观点就是和谐社会,宗教自由本身就是有益于建立和谐社会的。行使宗教自由,可以建立一个更加人道的社会。宗教是超越于我们的某种需求,所有人都是在神之下的,而不是有等级和差别。这样的话你就更能与其他的社会成员互动,就是自己把自己交给社会,更好的倡导利他性。这当然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从而更好的让共同体整合起来,而不是人与人之间有等级和差别,这是一种对人的侮辱。
第二点就是大多数的宗教都是要促进公民职责和公民要遵守法律,一个社会当更多成员愿意遵守法律的时候那政府就不需要花大力气执法了。第三个是宗教自由能够带来很好的选择机会,人们可以选择愿意或不愿意遵循那个宗教,这样可以教导人们去学习和负责任的在社会中生活。宗教自由也是自由选择和多元化的基石。
......所以,为什么不要尝试一下吗,把宗教自由促进和谐发展作为立法的目标和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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