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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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来:我们该不该为自杀的基督徒举行追思礼?

作者: 张远来 | 来源:基督时报蒙允转载 | 2015年11月25日 06:20 |

我们该不该为自杀的基督徒举行追思礼——兼议基督徒自杀能否得救 

传7:1 名誉强如美好的膏油;人死的日子胜过人生的日子。

传7:2 往遭丧的家去,强如往宴乐的家去;因为死是众人的结局,活人也必将这事放在心上。

传7:3 忧愁强如喜笑;因为面带愁容,终必使心喜乐。

传7:4 智慧人的心在遭丧之家;愚昧人的心在快乐之家。

有的教会传统认为自杀的基督徒不能得救,故不能为自杀的基督徒举行安息礼拜。在现实的处理中,你会发现很为难。一方面出于对死者的愧疚。另一方面,你会发现,残忍的拒绝对死者家属安息礼拜的请求,不啻为在他们的悲痛中雪上加霜。我们到底该不该为自杀的基督徒举行追思礼?不妨让我们中道地从神学和基督教伦理出发,再思一下这个问题。

一、我们是在为死人追思,还是在为活人提供追思礼?

追思礼拜到底是为死人准备的礼仪,还是为活人安排的追思礼?我想这个问题是不言而喻的。死人无法享受你的追思礼。他要么已经上了天堂,要么已经注定是不得救的人。追思礼也好,安息礼拜也罢,都无法对一个人的得救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有没有追思礼,或者举行怎么样的追思礼,都不能影响那个死者的得救与否。

反对为自杀基督徒举行安息礼拜的一般性理由是:一个自杀的基督徒是弃绝了恩典的人,故不能得救。一个不得救的人,谈何安息而言?故为自杀基督徒举行的安息礼拜便是对信仰的僭越。

实际上,基督徒从不为一个人举行礼拜。礼拜的对象是上帝自己。而举行礼拜礼是为了给活着的基督徒提供一个敬拜上帝的合理的礼仪方式。安息礼也是一样。我们敬拜的对象都是上帝。我们在纪念死者的逝去,这个礼仪本身敬拜的对象是上帝,而礼仪的受益人是活着的人。故,我们根本不是在为一个死人举行追思礼拜。而是在为活人准备了可以敬拜上帝以及表达追思的机会。故,以自杀不得救而不能举行追思礼的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二、我们是在为作为一个人的“人”追思,还是在一定为一位得救的人追思?

围绕着不能为自杀基督徒举行追思礼,特别叫做安息礼拜的争论焦点是得救问题,因为自杀不能得救,故不能为自杀者举行追思礼拜。

基于此,笔者想到另外一个问题:我们是在为作为一个人的“人”举行追思,还是在一定为一位得救的人追思?换句话说,我们举行追思,是因为他是得救的人,还是因为他就是上帝创造和救赎,有着上帝形象的人。笔者以为,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我们是在为得救者举行追思,我们就已经陷入一个先入为主的论断:即你已经在判断死者是得救,还是不得救的了。你不是死者当事人,也不是上帝自己。另外,在重大灾难性死亡事件中,基督教传统会为那些死者举行追思礼拜。你想,基于基督教基要真理和一般性逻辑,你不会相信那里的每个人都是得救的人吧!你何以判断一个人得救与否了?如果死者因为是得救的才能举行追思礼,我们就需要在每一次的追思礼拜前给死者举行辩证会——判断他是否得救!但这显然僭越了上帝自己的权力。

在此,我想起马丁路德的三个惊奇,他说,有一天在天国里,你会有三个惊奇:像我这种罪人,居然也在天国里?他怎么没在?你怎么也在这里?马丁路德所要表达的是,得救是上帝自己的恩典。其次,就是得救不是人可以判断的结果。

追思是对生命本身的尊重。反映的是对赋予人生命主宰的尊重。生命的价值不在于那个逝去者本身,而是生命的本身。最多的是加上了对逝去者生命光辉和人格的追忆和认可。故,基督徒举行追思礼是在为作为一个(有上帝形象的人)的“人”追思,而不是在一定为一位已经验证了得救的人追思。

三、自杀的基督徒真的不能得救吗?

这里我们无法回避一个基本的问题,即自杀的基督徒真的不能得救吗?在其神学立场之外,有没有例外的可能性?

1.自杀不得救的神学逻辑

中世纪神学家多马斯阿奎纳(St. Thomas Aquinas)比较系统地从神学立场提出自杀不得救的神学根据。他认为自杀「不合法」,因为从造物观点来看,生命由上帝赐予,因此属于上帝,「自杀」无异于违抗上帝、侵犯祂的主权。在古代,许多教会甚至拒绝为自杀者举行丧礼,并将企图自杀或自杀未遂者逐出教会。

第二个理由,也是常见的理由认为,自杀等于杀人,自己的生命也是上帝给我们的生命,故杀害了自己,也是杀人,杀人者不能得救。关于这一点20世纪著名神学家卡尔.巴特提出了四点理由:(1)生命是从「上帝」借来的,所以人不是生命的主人。(2)生命之目的是服事上帝,人只是管家。(3)上帝是恩慈的上帝,他命令我们存活。(4)生命是否值得存活,人不是判断者。

第三个理由是,自杀是对上帝丧失了信心。一个对上帝丧失信心的人,是不能得救的。

这些论点都符合圣经的逻辑。但是,在这些神学逻辑推演出来的结果之外,有没有例外的可能性呢?

2.自杀或许得救的一点逻辑例外

纵观圣经,神的仆人摩西、以利亚和约拿,也都经历过人生低谷的时期,他们也有想死的念头(民数记11章10-15节,列王记上19章1-5节,约拿书4章9节)。甚至保罗也曾表达,情愿离世与基督同在。也就是说,他也希望早点见到上帝。据心理学家的调查,大多数人都有过或多或少的自杀念头。

自杀不纯粹是一个信仰问题,更多体现为一种精神问题。精神问题无法跟信仰等同。自杀的行为也许是在一个艰难的心理困境中,情绪一霎时失控的反应。那个时候人不再是被理智所控制的。也就是说,你无法从心理学的角度审判一个自杀者是先弃绝了信仰。就笔者对几个自杀未遂的观察,他们恰恰是在自杀前经历了生与死的心理和信仰的挣扎。而不是一般大家理解的弃绝了信仰。

另外,有一个逻辑上的例外。圣经罗10:13 因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Everyone who calls on the name of the Lord will be saved."自杀有一个过程,如果自杀者在自杀的过程中呼求了主名,他认罪悔改了。你又怎能因为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是源自自杀,而判断他一定没有得救呢?据心理学家广泛的研究发现,大多数自杀者在自杀的过程中都有后悔自杀的倾向。如果一个自杀的基督徒在施行自杀的过程中他悔改了,祈求主的赦免,但还是因为自杀而死了,我们是很难因此判断他不得救的。

四、自杀者也该享有生命的尊严

自杀的人也是人,他虽然最后因为某种因素导致他选择了不延续生命的做法,但他依旧是一个人格完整的人。如果你认为他是有人格的人,我们就应该尊重他的人格。如果你认为他没有人格,你更不能以此判断他不能得救。

死亡有时候是人为维护生命的尊严而选择的不恰当的方式。比如我们熟悉的老舍。他是一位大家认可的基督徒。据已故中国神学家汪维藩教授的研究,当他还在撰写一本新中国如何让他振奋的书稿时,上海的红卫兵小将们来到北京要揪斗老舍,施尽羞辱迫害之能事。视尊严为生命的老舍,选择了以生命捍卫造物主赋予生命的尊严。1966年8月23日,老舍将自己身上的批斗牌子扔向红卫兵,投太平湖而死。老舍确实是选择主动放弃生命,但其目的让我们不认论断。另一位我们更为熟悉的例子是傅雷与朱梅馥夫妇。1966年9月2日,在历经红卫兵羞辱与残酷的迫害后,他们夫妇为了表达对文革的不满,表达对生命的尊重,选择了自杀抗争不义。另一位我们熟悉的作家巴金晚年经历了无比的治疗痛苦,他恳求医生拔下身上插满的管子,让他少一点痛苦而能保持生命的尊严而离开。我们是否能把这些行为视为自杀?视为对生命的践踏呢?以结束生命来捍卫生命的尊严。我们如何轻易判断他们当时的良知倾向。

笔者想要表达的是,即使是一个自杀的人,也是上帝创造,有上帝形象的人。都需要被尊重。这不仅是对逝者的尊重,更是对赋予他生命之主的尊重。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生命,当然就自杀的行为而言,我们应该坚决反对。但我们又总能妄议他们良知的选择?就其良知看,我们能否视其为抗争那段不公的殉难者?就历史看,只有暴君才会践踏生命如草芥。基督徒更需要心怀良善,尊重,特别是怜悯那些经历过生命难以承受之轻,生活难以承担之重者,信心软弱时的不当行为。

最后,人之所以选择自杀,通常是因为面对的困境、压力超越负荷。据2009年一份中国官方资料显示:估计每年有287,000中国人自杀(WHO估计全世界每年有一百万人自杀)。北京一间精神病院的医师费立鹏的调研资料也表明,自杀是中国仅此次於脑血管疾病、支气管炎和慢性肺气肿、肝癌与肺炎,排行第五的死亡原因。一个自杀的人,已经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心理挣扎。据香港大学的研究,香港人自杀有六个主要原因,依大到小排列是∶精神障碍,过去曾经自杀未遂,失业找不到工作,负债累累,单身没有结婚,缺乏人际关系支持。费立鹏的研究,中国人自杀有八个主要原因或诱因。从大到小,这八个诱因是∶情绪抑郁,过去曾经自杀未遂,死前遭受很大的压力,生活条件恶劣,长期有心理压力,死前二天以内与别人有很大的矛盾,亲人有自杀的行为,朋友或同事有自杀的行为。

可见,自杀者在自杀的那个过程中,经历了旁人难以完全体会的心理艰难。对基督徒而言,我们的责任不是判断自杀者的得救与否,更不是拒绝为之举行追思礼。而是,用心理上的关怀,信仰上的辅导,生活上的支持,来帮助那些经历着死荫忧患的人。而追思礼,或者安息礼拜,就是一个表达这种关怀与支持的必要途径之一。

2015年11月20日星期五   于深圳

 

(本文是笔者不太成熟的想法,盼望得到主内牧者方家给我更成熟的阐释和帮助,以便帮助我们从圣经真理和基督教伦理上妥善对待这一严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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