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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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

作者: 郑海婷 | 来源:《当代经济管理》 | 2010年04月19日 01:50 |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中的矛盾纠纷,大多数都是因为经济的原因引起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着团体的凝聚力和场所的稳定,也关系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推进宗教事务管理的社会化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引言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中的矛盾纠纷,大多数都是因为经济的原因引起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着团体的凝聚力和场所的稳定,也关系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监督“缺位”现象较为严重。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较低,基本处于“自我管理”状态。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有的矛盾一触即发,相当激烈,广大信教群众要求科学理财、账务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如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推进宗教事务管理的社会化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实质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包括佛教的寺院、庵堂,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的教堂、会所,基督教的会所以及其他固定场所。其财务资金筹措和使用不同于营利组织:财务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募款及捐赠、部分商业收入(如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等)、财产收益及宗教团体会费等;资金使用于与该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及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实质是指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与宗教宗旨相符的宗教业务活动过程中,有关经费的筹集、运用、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三、现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问题

笔者自筹经费对福清多所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调研,在调研中发现当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困难重重

财政部2004年8月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使用、资金流向确定了原则,有利于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调研中发现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遇到很多困难:有些规模小、收入少和地处偏僻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由于人员素质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实行本制度缺乏可行性。而有些地处交通便利、门票收入高和香火旺的寺院、宫观有实施本制度的条件,但在实施上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以往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比,在会计要素、会计核算原则、会计科目、会计计量基础和会计报表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会计人员执行新的会计制度过程中产生许多问题。例如历史遗留下来固定资产确认和价值计量存在不确定性,庙宇、宫殿等固定资产属于文物,是无价之宝,如何确认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其市场价值与变现价值无法确认。

2.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漏洞比较多

调研中发现许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不规范,主要问题有:会计核算不够规范,没有依法设置账簿;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会计机构设置未达到规定要求,货币收支较混乱;审批制度不够完善,个人行为和口头指令成为教职人员习惯性的审批手段;实物资产没有依法建账,资产被盗等流失现象严重;部分宗教活动场所不及时向信教群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财务管理基本上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例如在对一些小教堂调查时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诸多漏洞:资金主要来源于信教群众的募捐和会费,资金主要用于盖教堂或维持传教人员开支,有的堂口负责人直接管理现金,货币收支由堂口负责人简单告知信教群众,没有公布详细的账目等。由于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特别容易形成教职人员在经手钱款方面独断专行,甚至发生了个别宗教团体实权人物携款外逃的严重事件,给宗教团体的声誉和信教群众的利益造成极大的伤害。

3.负责人缺乏对财务工作认识,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

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大都没有财会学科背景,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很多对会计法律法规一无所知,对财务人员任用选拔主要依赖对该人员信任。场所的财务人员大部分来自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往往是“兼职”或是“半路改行”,没有进行会计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有些甚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缺乏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实际要求差距较大,难以胜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工作。

4.缺乏有效的外部财务监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是十分敏感的问题,其资金来源和支出的特殊性决定了外部财务监管必然出现“真空”的现象。因其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也不是国家重点投资的项目,所以不属于政府审计的范畴;它也不是市场经济部门,不受工商税务部门等市场经济管理部门的强制性社会监管。这样,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就势必游离于外部监管之外。
 

四、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措施

针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1.政府部门切实做好在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工作

宗教财产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实现自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随着宗教政策的全面落实,一些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拥有了大量的资产。在目前的情况下,政府依法保护宗教财产并对其管理进行监督,并引导加以合理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宗教财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侵蚀宗教的健康肌体,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

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需要政府各级部门间的积极配合和通力合作,才能彻底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着力解决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从制度上遏制宗教内部滋生的腐败,并且积极引导宗教界将善财善款合理利用,适度用于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断绝企图“借教敛财”者的财路。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共同深入到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面对面的具体指导,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例如各级财政部门可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经费的支出;在政府宗教事务预算中增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审计经费,聘请一些会计师会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有财务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审计;对会计制度基础相对较好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重点培训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

2.大力推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代理制度

在坚持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核算单位和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对尚不具备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大力推行财务委托代理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减少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对辖区内各宗教活动场所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协助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代表镇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各宗教活动场所自愿向财务代理中心办理委托书,并缴纳少量的代理费用;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自愿接受宗教活动场所的委托。实践证明,实施财务委托代理制后各宗教活动场所既强化会计工作,又节约聘用会计人员的成本。

3.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分析众多宗教活动场所发生财务犯罪案件,源于其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松弛。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1)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各宗教活动场所可根据自身规模和整体管理工作的需要,遵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政策法规,从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业务及相关部门、岗位出发,针对财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形成了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为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确立了制度上的保证。

 (2)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

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召开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会议,推选三至五名公道正派、懂财务管理的人员,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其他场所应设财务监督员,负责对本场所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财务监督小组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监督小组成员、出纳,场所负责人和具体采购人员列席旁听,对当月发生的每笔资金收支情况实行集中审核。对支出手续不规范不完整的发票,当场退回重新补办手续;对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确定无疑义的票据,加盖专用章,允许入账;对未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或审核未过关的,不允许其入账。

(3)合理设置岗位和合理划分职责权限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形成了设置合理、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工作链和监督链。例如各场所的主要管理人员、会计、出纳的岗位要分开设置,不能交叉兼职,要明确会计员和出纳员的职责,并认真履行,不能相互替代。账、钱、物要分开保管,财务单据、账本、报表要专人保管,工作变动时办好移交。支票与印章也要分离,不能由同一个人保管。

(4)对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所有的货币支出票据都必须有承办经手人、验收(证明)人和场所负责人三个人的签字后,出纳员才能付款。财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有权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拒付。根据场所的实际情况设定场所负责人的审批权限,超出审批权限的要经场所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场所负责人审批。

(5)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

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功德箱(奉献箱)管理,实行“三把锁”和三人同时开箱清点制度。场所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出纳人员清点入账,出纳人员应出具收款收据,其他人不得私下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6)建立实物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受赠实物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受赠实物管理是最为薄弱的,因此各场所要建立健全实物受赠、保管、领用、核销和入账管理制度,做到受赠实物使用有记录,处理有依据,核销有凭证,投入工程建设有固定资产账。要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的责任,做到固定资产购置有记账,保管有登记,使用(领用)有记录,核销有手续。

4.定期向公众及信教群众公开财务信息,实行财务透明化

《宗教事务条例》中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为了打消捐赠者的顾虑和不信任感,宗教活动场所需要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实行财务透明化,定期公布活动的绩效,就捐款的使用和结果与捐赠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各场所应把财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并在醒目位置设立财务公开栏和意见箱,每月公开财务收支和报表,并将每季度的财务报表统一送交所在宗教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信教群众、宗教团体和宗教主管部门的监督。公众及信教群众可透过公布的信息了解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状况,由公众及信教群众监督宗教的发展。

5.必须介入外部财务监管力量

行之有效的外部财务监管,是会计信息真实合法的必要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外部财务监管力量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定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运作状况,促使宗教财务运作公开化、透明化。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独立审计,做出独立判断并形成独立的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责。为了在财务收入和支出控制方面约束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行为,宗教活动场所本身必须主动邀请社会审计力量介入,并作为一种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6.强化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理财观念,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应采用参加培训班和听财务专家讲座等形式加深对财务工作的认识,提高加强财务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场所负责人应选择品德良好、具有财务实践经验和已取得会计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不设专职会计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工作可以由相关的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兼任。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会队伍建设,举办各种形式学习班,对会计人员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进行新知识、新法规、新制度的培训,切实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执法观念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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