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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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师宁:试论发挥宗教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 高师宁 | 来源:普世网 | 2011年09月04日 16:00 |
要将“和谐社会”从口号变为目标并努力实现此目标,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宗教正是当今中国社会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中央统战部长刘延东指出,宗教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要从八个方面努力:坚持爱国爱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的有益内容;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积极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积极促进和谐世界建设。[1]《中国宗教》特约评论员连续发表文章,七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更是具体地提出了和谐宗教,“应该是热爱祖国和遵纪守法的宗教;应该是适应社会和与时俱进的宗教;应该是道风建设和道德持守的宗教;应该是重视社会服务和社会关怀的宗教;应该是重视文化传承和人才建设的宗教;应该是重视包容和睦和对话合作的宗教” [2]。可以说,这是政府对宗教界全面而高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这些要求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要求。事实上,宗教界要做到这些要求,除了自身的努力之外,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离不开广大民众的理解,也需要社会其他部门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否则,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将仍然仅仅是一句口号。就此,本文试图从宗教社会学的角度,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入手,分析宗教的社会功能与社会作用,旨在探讨如何去更好地发挥宗教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充分认识宗教之存在是和谐社会结构之必须
 
     在任何一种社会结构中,都具有满足其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社会制度,以便保证社会的生存。按照现代社会学家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观点,家庭、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宗教,即为一个社会最基本、最必须的制度,它们执行着四个必要的功能:家庭规定两性关系,照管与教育青年一代;经济制度组织生产并提供与人们的贡献成比例的报酬;政治制度整合地域、力量和权力系统,维系秩序并与其他社会进行联系;宗教提供基本意义和认知的一般框架。[3]因此宗教是任何一个社会结构中的最基本、最必须的体制。所以杜尔凯姆会说:“所知的社会都是有宗教的,不存在没有宗教的社会。”[4]
 
    尽管不存在没有宗教的社会,但是,综观宗教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结构的社会中,宗教的社会地位是不同的。在一体化结构[5]的传统社会中,宗教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水乳相融,宗教无处不在,无处不有。例如在古代希腊,城邦的合法性及其神圣性的确立,源于神庙前的祭祀活动,其他的所有公共活动,则以对神表示某种敬意和虔诚的仪式开始,都是在“神的关注下”举行的,因为诸神就栖于城中。在希腊文中,“公民”一词,意为可以参与共同祭祀。因此,对公民祭神权的剥夺,就是对其政治权的剥夺,也就是对其公民权的剥夺。正因为如此,当代美国宗教社会学家彼得·贝格尔(Peter Berger)说:“在人类大部分历史中,各种宗教机构一直作为社会中的垄断者而存在。它们垄断着为个人和集体生活所作的终极论证。宗教制度实际上就是种种制度本身,是调节思想和行动的力量。”[6]
 
    不可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宗教与社会的分离逐渐加大。宗教与国家统治权力的分离,与教育、法律甚至道德的分离,最终导致了宗教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分离。一言以蔽之,在现代社会,宗教正在日益私人化,逐渐从公共领域淡出。这种变化最明显的社会学实证指标是,教会活动出席率的降低。这在信仰基督教的欧洲尤其显著。根据“欧洲价值观研究”课题1999至2000年的调查,在欧洲,只有20.5%的人每周上教堂,10.8%的人一月上一次教堂,38.8%的人只在一年中重大节日时去教堂,29%.5的人从来不去教堂。[7]在斯堪的那维亚半岛诸国,每周去教堂一次的平均人数已经降到5%以下[8],法国、英国从来不去教堂的人数已高达60.4%和55.8%。[9]宗教不再像原来一样,是社会生活中的“垄断者”,在某种程度上,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已经退出了社会公共生活领域。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全世界几十亿人口中,仍然有80%以上的人是宗教信徒,即便在世界上最现代、最世俗的国家即美国,每年一度的盖洛普测验显示,仍然有94%--96%的人回答说自己“信仰上帝”,40%的人每周上教堂,59%的人认为宗教非常重要,90%的人感到神的爱,而每天祈祷超过一次的人多过每天做爱的人,参加宗教活动的人次在1990年时是观看各种体育运动人次的13倍,而奉献给宗教事业的资金1992年时是567亿美元,是当年在棒球、篮球与橄榄球方面花费的14倍。[10]甚至在以无神论为主要意识形态的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宗教的复兴与发展令人瞩目,目前也有几亿人信仰宗教。宗教并没有消亡,它正以各种新的姿态与新的策略来应对现代社会的挑战:传统宗教已开始在现代社会重新寻找自己的位置,企图回归社会公共生活,层出不穷的新兴宗教更是迎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尽量满足现代人的需要。
 
    世界宗教的新发展证明了宗教在日益世俗、人本、实用、功利、享乐的现代社会仍然具有的生命力。正如美国社会学学家斯达克(Rodney.Stark)所言:“在未来,宗教会受到世俗力量的影响但不会被毁灭。人们永远需要诸神,需要只有诸神才可能提供的一般性补偿物。”[11] 人类需要宗教使宗教的存在成为社会结构的需要。正因为如此,古往今来,从古罗马帝国对基督教的迫害到中国唐武宗灭佛,从20世纪60年代东欧各所谓社会主义国家的“无神论运动”到中国文化大革命的“消灭宗教”,世界史上所有使用武力或行政手段迫害或企图消灭宗教的做法,都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成效。相反,迫害与消灭都成为宗教兴旺发达的催化剂:基督教最终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武宗之后佛教又得到发展;东欧各国20世纪后期宗教全面复兴,中国宗教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快速发展。历史事实印证了一条格言:企图扫除宗教就像钉钉子——你敲得越使劲,它进去得越深。[12]任何一个社会想要抽离宗教,其结构必然发生紊乱,最终将导致社会动乱。
    这是因为,尽管每种社会制度各司其职,但它们在社会结构内部联系紧密,任何主要制度中的重大变化都可能引起其他制度的变化。换言之,如果我们将社会视为一个母系统,那么,不同的制度就是社会的子系统,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牵一发而动全局。这种关联形成了社会制度的重要特征。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一个社会能够和谐,首先需要社会结构的和谐与平衡。这就意味着,这样的社会不仅仅应该充分意识到其各种制度的不可取代性,而且应该让其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协调好各制度之间的关系,使之符合最广大社会成员的愿望,充分满足其社会成员的需要。
 
    二、正确理解宗教的社会价值与意义
    
    作为社会子系统的宗教具有其他社会体制不可替代的价值与意义。在传统社会,首先,它是社会得以维系的根本。在人类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早期,社会是被神圣化的。换言之,一个社会的存在依据往往被说成是神圣的,而对其存在之合理性的说明,是由宗教来承担的。从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到古代社会的君权神授论都表明了这一点。其次,宗教能够提供一整套意义体系,它是人们认识世界、解释世界的手段。宗教为自然界的一切现象──日月星辰的运转、四季的更替、各种自然灾难,人的生、老、病、死,人生的凶、吉、祸、福,以及社会秩序,提供了一种论证,为人提供了一种总体的世界观。第三,宗教承担着整合社会价值观的重任,能够约束人的行为。传统社会中伦理道德的价值判断及行为规范主要来自宗教。各传统宗教中的清规戒律对几乎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影响;宗教的教义在有些时代和社会甚至替代法律,成为人们生活行为的基本指导和主要评判标准。
 
    一言以蔽之,宗教在传统社会具有垄断地位。它不仅维系着整个社会的秩序,而且论证着整个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与此同时,又在政治、教育、道德、法律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它的信条、戒律,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进行相互交往以及日常生活中必需遵循的规范。历史上不论是在以基督教为主要信仰的西方传统社会,还是在伊斯兰教传统社会,或是在以佛教为国教的传统社会,宗教都是其社会的主要意识形态、共同的价值体系和文化核心。
 
    然而,作为一种社会体制,宗教必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自身。处于现代社会中的宗教,还具有它在传统社会中的那些价值与意义吗?
 
    首先,现代社会或现代国家,“以理性的、此岸的天命取代了非理性的、神意的天命”[13],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与国家不再需要宗教作为说明自己存在之合理性的帷幕,社会、国家从神圣化或宗教化,逐渐变得非神圣化即世俗化。其次,尽管人对意义论证的渴求,决不亚于对幸福的渴求,但是,由于科学理论不仅被用对自然现象的解释,也被运用于对人类个体和社会方面的解释。因此,当作为人的意识结构之基础的认识改变之后,人对社会的看法及日常生活的观念也随之发生改变。宗教不再能够为全社会提供共同价值准则与基本世界观。
 
    第三,正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和人的认识结构的改变,人们的生活行为准则也变得多元;此外,法律也成为人们行为准则的依据。宗教的礼仪与教规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只局限于宗教组织成员,不再具有普遍的社会约束力。总之,在传统社会具有垄断地位的宗教,在现代社会已退出了社会的中心舞台,不断地边缘化。这种变化的结果,也使得宗教原有的价值与社会意义逐渐衰落。那么现代社会的宗教还能发挥什么影响呢?
 
    从宗教社会学的角度看,宗教的价值与意义是一种“经验变项”,也就是说, 社会的变化会引起宗教之价值与意义发生相应的变化。在现代社会,当宗教逐渐淡出社会的主要舞台时,宗教原有的价值与意义或者逐渐减弱,或者只能在局部的范围内发挥影响。而宗教之所以所以不可能被替代,是因为其独具一些价值与意义,而且它们在现代社会更加凸显。
 
    宗教具有独特的“宗教价值”。这是指宗教本义而言的价值。它主要表现为调节个人信仰与社会的公共价值之间的关系,向个人提供属于个人生存(生、死、苦难、幸福等)之意义的选择。由于现代社会的结构日益复杂,为人提供的各种机会增多,致使人的欲望增多,竞争也增多,因此,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大,可能影响人的生活的因素也越来越复杂。此外,现代社会的科技虽然日新月异,但科学并不能够解决人的存在及其意义问题。因此,宗教的“宗教价值”在现代社会不仅没有被削弱,反而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单面化、非人化、非情感化,由于人与自然的疏离、人与人之间的隔膜而得到强化,由于物质生活丰富与精神生活贫乏的反差而得到强调;由于现代社会给人带来的孤独感、冷漠感而更为人所需要。
 
    其次,尽管宗教不再主导或者参与政治,但是它作为广大信众的代言人,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道德力量,成为社会生活的监督者。再者,由于现代社会结构中亚社会、亚文化圈的出现,个人的身份趋于复杂化。在这种状况之下,宗教的认同价值也得以加强。宗教的这种价值与社会意义尤其对于社会中的孤独者、社会地位低下的民众、少数民族、外来移民等更具重要意义。
 
    在此我们应该注意到,当谈论宗教的社会价值与意义时,我们并未作任何价值判断,换言之,宗教的社会功能并不取决于宗教的真实性或虚假性,即使是荒谬的宗教,也是社会体系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英国宗教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A. R. Radcliffe-Brown)说,“如果没有这些所谓‘虚假的’宗教,社会就不可能进步,现代文明就不可能得到发展。”[14]
 
    三、客观看待宗教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尽管宗教在现代社会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与意义,但是,由于各个社会的情况不同,因而宗教价值与意义的实现也不尽相同。换言之,宗教在不同社会发挥的作用是有差异的,甚至在同一社会不同时期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就宗教作为独立的道德力量而言,在民主社会,宗教组织及其信众可以对民众关心的社会问题发表其看法,表达其不满,甚至可以反对政府的行为和抵制某些政策。在提供道德资源和智力资源方面,宗教独特的角度与见解,甚至可以影响政府有关决策的制订。[15]在专制社会,宗教作为社会监督机构的功能却无法实现。就宗教的社会服务功能而言,在公民社会,宗教被誉为“文明社会的支柱”,宗教发挥的作用远远大于政府。以美国为例,据1996年的统计,全美有35万个各色各样的宗教机构,每年花在社会服务上的资金大约是150—200亿美元。[16]它们不仅是动员广大公民关心社会、参与社会的最有效机构,也是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宗教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范围之广——从消除贫困、预防犯罪、反对酗酒、毒品等,到帮助难民、提供医疗卫生援助、发展文化与教育等,受益的人之多,占全国人口的一半以上。对于那些收入低、受教育程度低、处于弱势的群体来说,这些服务非常重要,甚至不可或缺。
 
    在中国,宗教也曾经积极地参与过社会生活。远古不说,19世纪之后,各大宗教在中国社会生活的舞台上都留下过许多充满活力的足迹。在此我们仅以基督宗教为例。在教育事业方面:到1914年时,天主教在全国开设的各类学校共有8034所,并创办震旦、津沽、辅仁三所大学。1920年时,新教创办的各级各类学校7,382所,其中大学14所。在医疗事业方面:由传教士创立的医院共800余所;1949年以前,教会医院占全国医院的70%。在慈善事业方面:教会创办了几百所育婴堂、孤儿院、养老院,从事救济慈善。在出版事业方面:从19世纪40年代到90年代,基督新教在华创办的中外文报刊就达到70种,占当时中国报刊总数的95%。1930年时,天主教在全国拥有20所印书馆。1935年时,基督新教的出版机构有69个。[17]这些出版机构的出版不仅仅限于宗教书籍,而是涵盖了众多不同的领域,成了中国现代出版事业的先驱和推动者。此外,与中国人生活习俗与习惯密切相关的星期制、一夫一妻制、停止妇女缠足等的实行,都与基督宗教的影响、传教士的倡导或参与有关。甚至现代化所要求的观念意识,如民主、公平、公正等,以及现代化所要求的制度,如法治、权力制衡、有效的管理制度等等,在中国从引进、宣传、普及到实践,都同基督宗教的影响分不开。不可否认,基督宗教的上述事业,都与其传教使命相关,甚至是一种传教的手段。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 这种手段的直接结果是,1949年以前,在中国社会生活许多方面的现代化进程中,基督宗教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1949年之后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整整三十年间,各大宗教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空间不断萎缩,直至消失。建国之后逐步形成的意识形态高度统一的局面,使在中国上层和各级权力机构(如人大、政协)中占有一席之地,代表着几千万信教民众的各级宗教领袖们,几乎只有“同声合唱”,因为“同则昌”,“异则亡”。[18]因此,在所有相关的宗教杂志上,我们几乎看不到他们对民众关心的社会问题、社会事务提出不同的看法。在这三十年间,宗教在中国的命运朝不保夕,生存成为各宗教组织最大的问题。在这种状态下,遑论对社会的监督?就连许多宗教所具有的救灾济贫的传统和社会服务,在1949年之后,除了极少部分延续下来支撑宗教团体的生存之外,多数都从社会上逐渐消失,“文化大革命”时期,则与宗教自身一起,完全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之后,宗教在中国有了长足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政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相协调”的方针的提出,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空间开始拓展,尤其是在救灾济贫方面,更是发挥了其传统的优势。例如,1991年,中国佛教协会共募集救灾款人民币500万元,被中央政府授予,“抗洪抢险救灾模范先进单位”称号;2003年,佛教界共为防治“非典”捐款500多万元;为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款,资助修复长城、抢救大熊猫等公益事业;同时还资助失学儿童、修建希望小学、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设立奖学金、义诊施药等等。[19] 天主教的情况也大致相同。据不完全统计,从1998至2004年5年多时间里,全国各地天主教徒为各种慈善及赈灾活动捐款达5554万元,衣物70余万件;资助建希望小学60多所,资助失学儿童及大学生3630多人;建幼儿园22所,诊所174所。[20]近十多年来,宗教类的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兴起,尽管其数量屈指可数,[21]尽管其规模十分有限,但是它们将宗教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经常化、持续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宗教进入社会公共生活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
 
    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河北进德公益服务中心”创办于1997年5月。其公益事业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为受各种自然灾害的地区提供救助的人道主义援助,二是涉及到水利、农业、环保、教育(建校、奖学金、教育培训、残婴、弱智及幼儿教育等)、医疗卫生以及一些专门的[22]社会发展项目;三是帮助建教堂及传播福音。近十年来,“进德公益”成绩斐然,已投入近2000万元开展多项社会服务工作。仅以向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一项为例,迄今为止,资助了24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包括蒙古族、回族、土家族、彝族、藏族、苗族、布依族等16个少数民族的5661名学生,投入资金共计2百多万元。[23]
 
    近年来,各宗教界学者积极参与学术会议,并与学界合作,共同举办了许多研究会,一起讨论关于道德重建、环境保护、维护和平等重大社会问题。这些声音虽然还非常微弱,但却表明了中国宗教界在社会关怀方面的态度和立场。此外,宗教界与外界的交流、交往日益增多,完全改变了过去闭关自守或者只允许与所谓社会主义国家交流的状况。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认为,宗教在中国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与其众多的人力资本相比[24],实在微不足道。也就是说,宗教在中国还应该、也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由此可见,宗教进入中国社会生活的渠道仍然非常不畅通,各宗教对当今中国社会生活之变革的参与,可以说还处于一种心有余力不足的地位。 这不仅仅表现为“进德公益”从创办到正式登记注册需要九年之久,而且表现在“相适应与相协调”宗旨的单向性,即主要是要求宗教调整自身来适应社会主义,也就是说,宗教仍然主要处于接受引导的地位。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中国宗教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说,仅仅是因为它存在,换言之,它的参与是被动的,受指导的。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两点。首先是中国社会的总体状况。1949年到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被一些学者称为“总体性社会”,即一个大一统的一元化社会。国家对社会中的几乎全部资源具有控制权和配置权,个人只能通过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如单位制、户籍制和身份制),来获取最基本的生存条件。这种状况决定了中国社会结构的二元性,即只有“国家”与“民众”二层结构,国家与民众之间没有中介,没有桥梁。在那种情况下,宗教组织当然不可能成为连接信众与国家之间的一元。目前尽管这种状态正在改变(民间组织开始出现并得以快速发展,社会二元性结构开始瓦解),但是,要真正视宗教为多元社会中的一元,不仅要有认识上的突破,观念上的改变,还必须有操作上的改进。
 
    其次,宗教在中国社会生活中不仅长期缺席,而且还有一段长达近三十年的被视为与整个社会价值观相对立的经历,宗教在国人眼中一直具有 “鸦片”、“迷信”等负面形象。加之了解宗教途径的匮乏(在许多年间,关于宗教的书籍稀缺、信众不敢轻易暴露信仰身份等等),宗教不仅远离社会生活,甚至远离大多数国人的思考范围。因此,从政府到百姓,对宗教作用之宗教性有一种恐惧感,“谈宗教色变”。改革开放之后,尽管中国社会的开放和宗教的发展正在逐步改变这种负面形象,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融化三尺寒冰亦非一日之功。 对宗教的这种态度近年虽已有所变化,但是,不解、误解、曲解的态度仍然占主导地位。这种“宗教性恐惧感”成为宗教参与社会生活的一大障碍。不可否认,由于宗教性是宗教组织的本质所在,这种本质当然会体现在宗教发挥的作用之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宗教与社会对立。以宗教类非政府组织为例,它们与一般非政府组织的本质差异,正是在于其宗教性。这种差异表现为,其人力资源主要是神职人员与信众;第二,与其合作者多为宗教组织,例如“进德公益”的合作伙伴有德国米索尔基金会、美国天主教紧急援助服务机构、英国天主教明爱和意大利明爱等机构。但是,恰恰是由于这种宗教性,使它们在目前中国的道德环境之下,具有更高的可信度;由于这类机构的工作人员多是信徒,其信仰是他们工作效率高、敬业精神强的保证,他们相互间的协调也更容易。而且其组织机构相对单纯,因此其行政成本和监督成本相对低得多。[25]
 
    事实上,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宗教所做的社会服务事业虽然非常有限,但对缓解社会矛盾、增强社会稳定、维系伦理道德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尤其在今天的中国,在改革开放带来物资极大丰富的同时,也出现了“断裂社会”的现象:一端是“以拥有大量资源为特征的社会强势群体”,主要包括政府中、高级官员及大、中型私有企业主等;另一端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困难群体”,主要包括广大工人、农民、农民工及城市下岗工人等。后一群体中的部分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这些被甩出去的人,甚至已经不再是社会结构中的底层,而是处在了社会结构之外。” [26] 这一部分人之中,很多人不仅缺乏最基本的社会权利,甚至缺乏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到2006年止,全国绝对贫困人口还有2148万人;[27]而处于社会底层的大量“弱势群体”,基本上没有发言权和发言渠道。“和谐”一词中的“和”由“禾”与“口”构成,“禾”指谷类植物,即粮食,“口”指“嘴”,“和”即人人都能吃上饭;“谐”由“言”与“皆”构成,表示人人都可说上话。人人都能吃上饭,人人都可说上话,可以说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就此而言,目前的中国社会还有相当多的人不具备这种基本条件。贫穷与社会资源和权力分配的不公,是建设和谐社会首要的障碍。要克服这个障碍,不仅需要政府的力量,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宗教作为社会的一元,在这方面可以也应该发挥其特有的优势。
 
    四、结语:给宗教更多的“用武之地”
 
    作为社会的子系统,宗教的本质赋予了其功能。而要实现宗教的功能,却与社会有极大的关系。换言之,宗教的社会作用要得以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于社会对于宗教的态度。因此,要给宗教更多的用武之地,首先需要认识到宗教具有公共性。宗教有私人与公共两个维度,在人心灵的深处,宗教信仰的确是私人的事情,但是由于信仰一定有其社会表达,不可能也不应该只保留在私人生活的领域,因此,这种体现在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之中的表达,就构成其公共性的一面。马克斯·韦伯对此有准确的观察和精彩的论述:在基督徒看来,整个尘世的存在只是为了荣耀上帝,这种天职观、禁欲精神却与此世、商业、经济紧密结合,从而促进了资本主义精神的发展。[28]在此,宗教的公共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为社会进程的更新起到了促进作用。
 
     其次,要正确地理解宗教的公共性。宗教的公共性并不是指宗教对公共生活的控制或者宗教与政权的联盟,反而是要求保持宗教的独立性。由于宗教有其特殊的角度(例如基督教从上帝之国、原罪等角度去看待社会和人生),其世界观与价值观必然与世俗社会有某种张力。但是种种不同,正好从许多方面丰富了社会。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汲取一切有益的文化资源,和而不同,不同而和,彼此不同的对立面之间的和谐共处,才是真正的“和”。坚持宗教的独立性,宗教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从宗教特有的角度自由地发表其见解,充分发挥其精神作用,尤其是在道德重建方面的作用。
 
     第三,要充分意识到宗教作为“大社会”中之一元的重要意义。随着“万能政府”概念的过时,政府职能发生的变化,中国式的“极强国家”和“极微社会”状态的改变是必然趋势。各宗教组织本应属于社会的“第三部门”,与各种非政府组织和非赢利组织一起,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的“适应”政策应该改单向为双向,我们的“引导”政策应该增加更多鼓励的成分,使中国宗教从“相适应”状态转向“做贡献”状态,为建构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1] 张训谋:“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宗教与世界》,第3页,2006年第12期。
[2] 《中国宗教》,第16页,2007年第2期。
[3] 参见D. P.约翰逊:《社会学理论》,第525页,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
[4] Emile Durkheim, The Elementary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 p. 273, London: Allen and Unwin, Dynes, Russell R, 1915.
[5] 指上述四种必要功能由一种制度来承担。如原始社会的家庭、古代社会的国家都集四种基本功能于一身。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看,工业化之前的社会,都可以称为一体化结构的传统社会。
[6] 贝格尔:《神圣的帷幕》,第16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7] Data supplied by the European Values Study, University of Tilburg, 2000.
[8] 例如,丹麦: 2.7%;瑞典:3.8%, 芬兰:5.3%;冰岛:3.2%。资料来源同上。
[9] 资料来源同上,
[10] 《交流》,2000年第1期,美国驻中国大使馆。
[11] 斯达克等:《宗教的未来》,第57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2] 同上书,第20页。
[13] 特洛尔奇:“现代精神的本质”,见《国外社会学》,第32页,1994年第六期。
[14] Structure and Function in Primitive Society, London: Cohen & West, 1952, p. 104.
[15] 例如在美国,有一类专为政府的各种政策提供民间思想(尤其是不同意见)的宗教类非政府组织,如果政府采纳其见解必须付费。
[16] 刘澎主编:《国家、宗教、法律》,第20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7] 参见何光沪:“基督教与中国现代化”,《学人》第8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晏可佳:《中国天主教简史》,第200页以下,宗教文化出版社,2001;卓新平主编:《中国基督教基础知识》,第80页,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
[18] 可参见何光沪主编:《宗教与当代中国社会》天主教篇关于神职人员在土改、反右等运动中发表不同意见后的遭遇。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9] 可参见何光沪主编:《宗教与当代中国社会》佛教篇。
[20]参阅:傅铁山主教2004年7月7日在中国天主教第七届代表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
[21] 佛教有山西五台山佛教慈善功德会、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道教有茅山道院慈善基金会;基督教有爱德基金会、基督教青年会;天主教有河北天主教进德公益事业服务中心和辽宁省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资料来源:邓国胜网文:宗教类NGO:宗教社会服务的新模式。
[22] 如艾滋病防治与关怀的希望之光项目,支持老人院项目、为老人服务和家政培训的安老项目、反拐卖项目以及教会委托的项目。
[23] 上述资料来源:“进德公益”网、“进德公益”通讯、
[24] 按照某些学者近期来的调查统计,中国的宗教信徒已占全国人口的30%。
[25] 例如“进德公益”的组织机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项目部(紧急求援处、社会发展处、教育培训处、助学金、希望之光办公室、安老服务、反拐卖、教会委托项目)、办公室(财务处、后勤处、规划处)、宣传部、海外部。2004年总支出:3345684.02元,项目费用:2793613.19元,所占比例:83.5%,管理费用:552070.83元,所占比例:16.5%;2005年总支出:5507582.42元,项目费用:5153608.64元,所占比例:93.6%,管理费用:353973.78元,所占比例:6.4%(资料来源:北方进德2004年度和2005年度的审计报告)。
[26] 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逻辑运作》,第5、2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27] 2007年两会农业专题。中央电视台1频道,2007年3月15日。
[28] 可参见其著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三联书店,1987;R. H. 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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