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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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定未经配偶同意不算共同债务 有基督徒评对保护弱势权利意义重大

作者: 王新毅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8年01月20日 23:30 |

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并于1月16日发布,2018年1月18日起开始施行。

在该解释法中,其中最值得引起关注的是:明确规定,未经配偶同意的债务不算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这对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有深远意义。

有基督徒王弟兄评论说:“这个法律解释意义重大”。他表示,据他了解,之前因为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要共同担责,所以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女方或者男方被骗,或者离婚时被恐吓或欺骗。

该法律解释规定说: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最高法院关于此解释进行的答记者问中,最高法院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这些因素迭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淮、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出于这样的社会背景,制定和出台了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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