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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谈宗教自由的边界: 如何把握尊重宗教信仰与公共利益

作者: 王新毅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5年08月01日 09:49 |
7月25日,2015年“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图为与会代表们。(图:基督时报/王新毅) 7月25日,2015年“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图为与会代表们。(图:基督时报/王新毅)

7月25日,2015年“宗教与法治”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届的主题为“宗教活动的边界”。在第一组关于“宗教自由与宗教活动的关系”的分组发言中,来自河南省委党校教授、法学部副主任杨合理教授以《宗教自由的边界》为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当天,他先后谈到三个方面:对宗教自由边界的概述即宗教自由边界的内涵;宗教自由边界的三个特点;关于如何正确把握宗教自由的边界即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以下是他的发言摘录:

第一,是宗教自由边界的概述。

这首先是关于宗教自由边界的内涵。内涵来源于我们国家宪法36条、51条等对此都有所界定。宗教自由在我们中国如何界定呢?列宁曾经说过一句话:“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自由是自己的私权利,也同时作为宪法的基本权利。”这是我们法治的基本原理:对于私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对于公权利,法不授权即禁止,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讲,对于宗教自由这样一个边界应该给予足够的宽容,这是文明国家、法治社会应该具备的基本态度。

第二,就宗教自由边界的特点来讲,我想有三点。

1.宗教自由在边界上,它既是有限的,同时它又是无限的。宗教本身它有一个自律,这种宗教的戒律比我们世间的法律还要严得多,我们法律管人的行为但不管人的思想。作为宗教自由的边界,宗教自由就法律权利而言包括两块:内在信仰自由和外在信仰自由,内在信仰自由是不管的,从内在讲是无限的的,从教律自身讲,它是有边界的,同时外在信仰自由就是宗教活动,这是我们法律要干涉管理和进行规范的。

2.宗教自由边界,它还具有神圣性和易受侵犯性。对于宗教信徒来讲,宗教本身是神圣的,所以它具有神圣性。但是宗教自由同时作为基本人权,在世俗社会里面,尤其在我们当下的中国这种某种意义上是唯物主义的大国来讲,我们有很多人对宗教是比较陌生的,在没有宗教理解的大多数人看宗教的神圣性就表现的很淡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理论上应该和平共处、互相尊重的,但实践生活中可能产生摩擦,比如说宗教的神圣性受到世俗的的冒犯有时是故意的冒犯,我把它理解为比较宽泛意义的侵犯,这是易侵犯性。

3.宗教自由边界,就目前的现实而言还具有复杂性。因为宗教自由在现实社会中和其他的基本权利,如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出版自由,而且在中国还会和民族问题、国际问题等交织在一起,所以它和一般的权利相比较,我觉得它可能更为复杂。

第三,我们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宗教自由的边界。

1.这一问题的意义是很重要的。比如宗教对道德方面的影响,可以说正确把握和处理宗教自由的边界是一个法治社会、一个文明社会、一个有理性的公民不可或缺的。我们中国有13亿多人口,今年7月有一个统计说官方共产党员是8700多万,除此之外还有12亿多中国人在精神上应该不应该有一个寄托,其中我认为宗教是一种重要的方式。我注意到我们习总书记在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的时候说过一段话“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所以我想我们正确把握处理好宗教自由的边界,不仅仅是一种基本权利,同时对我们精神文明、对我们人类道德精神生活层面是一个尊重,一个重视,我觉得它这个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2.那么,我们要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宗教自由的边界呢?我认为,应该遵守一个基本的理念:在我们宪法36条说宪法法治的一个基本权利是法律保留原则,什么意思呢?就是对于公民的有些权利是必须由宪法法律来规定的,比如说我们立法法专门有这样的规定:对于基本的公民权利必须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来规定。所以从法治的意义上,从严格意义上,宗教自由这样一个宪法基本权利,我们应该尽量从国家基本法这个程度来去规范、处理它,但是在我们中国,因为宗教自由涉及许多问题,所以我们处理宗教问题时先有行政法规这个层面,就是2004年国务院有一个《宗教事务条例》,但是我觉得《宗教事务条例》有一个很大的进步,就是它把“管理”二字去掉了。我们过去更多的是从行政命令、管控型去对待宗教事务,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不应该更多从控制角度去对待宗教事务。老一辈的宗教领袖赵朴初就强调说,不要用控制的态度去处理宗教问题。

既然是从基本法律这个角度来规范宗教自由的边界,我们还要遵循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比例原则。这里涉及到有没有必要用法律措施来规范,如果有必要,这里还涉及到这个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合乎比例性。我们过去有一句话“高射炮打麻雀”,这个就是违背手段和目的的比例原则的。处理宗教自由这一块,应该尊重比例原则这样一个基本的理念。

3.最后,我想我们要正确处理理解把握宗教自由的边界就是需要明确它的核心是尊重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国家宪法36条、51条和国际人权公约在这一点上是达成共识的。

关于公共利益,我认为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

第一个就是社会秩序。一个文明的社会、一个法治的社会最起码的要求就是社会秩序应该是稳定的、安定的、安全的、确定的。在一个很乱的社会里面很难想象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以社会秩序也是我们需要尊重的。作为宗教自由的基本人权边界,你要尊重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理念。

第二个还包括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因为现代社会越来越是一个彼此关联、彼此相辅相成的社会。他人的权利和个人权利是相互促进的社会,应该是相互尊重的社会。如果只顾及个人的权利、忽视他人的权利,这样的权利也是得不到保障的。

第三个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也应该建立在尊重和尊敬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基础之上,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国家,乃至包括世界的和平、个人社会的公平正义等。

最后一点是宗教自由边界还涉及到在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紧急状态下避免紧急的危难。紧急危难和我国刑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制度是相似的,就是紧急避险。我们对宗教自由有边界,对宗教自由作为一个基本人权就是要尊重,但在特殊情况、紧急危难情况下,宗教自由边界可能是要受到克制的,这也是法治社会文明社会应该具备的。 

(本文是根据发言人现场演讲录音整理,未经发言人校对。本文为基督时报独家稿件,欢迎个人浏览转载,其他公众平台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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